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重上更(一)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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