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峰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權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