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22日起,上開被告均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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