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金貴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投票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3號,中華民國92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選偵字第148號,及併案:91年選偵字第146號、第147號、第151號、第153號、第15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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