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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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廖穎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丁○○、戊○○、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己○○、丁○○、戊○○、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訴人即被告乙○○亦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上訴人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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