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拒不到庭,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觸犯多次恐嚇取財未遂罪,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實施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羈押及預防性羈押。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前開羈押原因未消滅,爰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