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
陳鄭權 律師 潘麗茹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乙○○、丙○○、甲○○四人前經本院訊問, 認渠 等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四人所犯法條中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均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實施羈押,又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再經訊問被告四人後,認被告四人犯嫌依然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亦仍未消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再行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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