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6日執行羈押,並經依法延長羈押四次,延長羈押期間至民國94年12月25日,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其所犯共同殺人部分,雖經撤銷,惟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已提起上訴,待送上訴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與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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