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軍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軍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軍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4年度法仁判字第10號,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判決,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者,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是高等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移送審判之上訴案件為法律審,依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二、次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或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補提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均有明文。如於第三審法院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判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雖稱理由另狀補呈,惟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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