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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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吳旻 諳債務人 陳美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㈠柒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叁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10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肆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壹元自10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