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五號
聲請人壬○○
癸○○子○○相對人丙○○
甲○○○庚○○
乙○己○○辛○○戊○○丁○○共同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佰陸拾柒萬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五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五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害,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景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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