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慧芳┌──────────────────────────────────────────────────────┐│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惠蘭萬通商業銀行宜蘭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萬伍仟肆佰伍拾│0000000│││││行││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