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丁○○
甲○○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自訴狀繕本貳份及補正「青蘋果工作室」負責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提出繕本一份,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經本院庭諭自訴人應補正系爭「在怎麼野蠻」電視競選廣告係由何廣告公司製作之相關資料後,僅補正「青蘋果工作室」之住址過院,本院認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有欠缺,無從查明自訴人所主張之被告犯罪事實為真正。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既有前揭疏漏之處,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蔡直青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