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卯○○即 徐雲
辰○○即徐雲寅○○即徐雲癸○○即徐雲子○○即徐雲壬○○即徐雲甲○○即徐雲己○○即徐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丑○○乙○○庚○○丙○○即 徐寶 丁○○即徐寶辛○○即徐寶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