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