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卯○○即 徐雲
辰○○即徐雲寅○○即徐雲癸○○即徐雲子○○即徐雲壬○○即徐雲甲○○即徐雲己○○即徐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丑○○乙○○庚○○丙○○即 徐寶 丁○○即徐寶辛○○即徐寶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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