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OO等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OO等就被繼承人劉O
O所留下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按應繼承之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依
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相對人劉OO回覆不願
到院調解,其餘相對人則迄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
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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