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高順吉 再審原告 高王碧鑾 再審原告 高美秀 再審被告 楊麗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楊麗華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係就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60元,尚不足新臺幣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