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等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 黃士國 以上上訴人與宜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