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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