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C○○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
林秋萍 律師被告宇○○被告酉○○被告巳○○被告壬○○被告甲○被告天○○被告亥○○被告申○○被告辛○○被告玄○○○被告黃○○被告A○○被告癸○○被告卯○○被告辰○○被告丁○○被告未○○住台北縣○○鎮○○路卅六巷二號被告戊○○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被告寅○○被告宙○○被告宇○○被告地○○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午○○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卅一弄十一號四樓被告庚○○被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右十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鍾瑞香 住台北市○○○路○○○號八樓之七被告丑○○被告子○○被告戌○○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