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日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平鋼營造有限公司達宇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九元,折合銀元一百九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九千四百九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五萬八千四百七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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