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告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振輝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零叁仟壹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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