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六0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孫瑜凰 律師
卓士棋 李孟璟 上訴人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複代理人 鍾瑞香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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