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蕭文華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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