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李重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孟宇陳湯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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