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李重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孟宇 、 陳湯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