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
原   告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涵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被   告 偉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香
訴訟代理人  徐榮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六
日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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