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韓嘉盎
訴訟代理人  韓自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冬程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
十八日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
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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