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
原 告 范秀釵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
被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李明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園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
原 告 范秀釵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
被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李明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