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訴字第17號
原   告  范秀釵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
被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李明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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