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32號
原   告  施慶何
被   告  陳康玲靜
       孫金蓮
       鄭常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惟約
被   告  林明仁
       施義展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華嶽
被   告  施淑華
       王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宗元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繼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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