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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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執行卷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經核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