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寶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壹萬叁仟零玖拾貳│0000000││││限公司 李靜琪 │壢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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