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