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中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八│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柒仟元│AA三二八二三七││││ 藍宗發 │德分行│││一││├─┼─────────┼─────────┼───────────┼────────┼────────┼──┤│2│南中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八│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壹萬元│AA三二八二三七││││藍宗發│德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