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之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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