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九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代理人 江錦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十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呂婉菁桃園市信用合作社│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伍萬 陸仟玖佰元│A0000000││├─┼─────────┼─────────┼───────────┼────────┼────────┼──┤│2│ 林楊剩慶豐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仟柒佰元│CF二九四六七五││││││││八號││├─┼─────────┼─────────┼───────────┼────────┼────────┼──┤│3│ 江秀雄 │台新銀行中壢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伍萬元│CL二一0二六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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