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佩佩 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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