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於短期間內連續為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4年8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