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上訴人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