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九八號、第六五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