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謝靜恒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