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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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怡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怡君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逃匿,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邱琦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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