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東美
呂宗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 呂珊琴 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94,072元(以房屋一樓占用面積70.33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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