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41號聲請人 王偉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秀琴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此項通知業於同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