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盛民 訴訟代理人 王鶴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12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撤銷本院91年度執字第8040號強制執行程序,惟被上訴人主張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未清償之債權餘額為新台幣1,335,04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5,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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