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呂珊琴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被告 石東美 被告 呂宗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6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