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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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退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十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
二百元,折合新台幣三千六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