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