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九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案件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三月十
二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辛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