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
第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第三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